工会委员会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作用,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集体、个人共同筹集的原则。互助金的使用旨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学校事业编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均可自愿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会员自入会当月起,每月缴纳互助金人民币10元,缴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一)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教职工由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缴纳互助金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交互助金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大病互助待遇,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三)原来未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及停交互助金终止会员资格的教职工,申请入会时,从缴纳会费起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四)新入校人员起薪当月加入互助会并缴纳互助金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给予会员年缴纳互助金总额11的配套拨款。

(三)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

第六条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学校计财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由学校工会、校医院、计财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纪委监察处及教职工代表

等相关人员组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校工会主席任主任、计财处副处长及校医院副院长任副主任。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八条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和制定互助会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和使用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三月份集中审批患病会员前一年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教职

工,由其家属根据去世教职工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提出申请。

第九条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及退会工作。

(三)受理会员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并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负责互助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定期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汇报使用情况。

(五)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管

理委员会负责每年向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人事处应及时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变动名单。计财处要及时提供各类人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

第十二条校医院做好教职工公费医疗费报销数据录入存档工作,会员申请补助时以校医院汇总数据为依据。

第五章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三条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会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离退休证)到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疑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每年患大病的会员在校公费医疗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给予互助金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3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补助30%;

(二)2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补助40%;

(三)30000元以上补贴50%;

(四)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五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教职工,申请补助时,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十年以上未申请补贴的教职工,申请补助时,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年补助限额以上部分按10%给予补助。

(五)年度补助总额不应超出当年大病互助金总收入,如出现补助金额超出年互助金总收入,则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在不超出年总收入的前提下,讨论确定修正系数后再予以发放。

(六)经审批同意个人获大病医疗互助补助的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40000元。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未缴纳互助金或原来未参加互助会及停交互助金终止会员资格的教职工、申请入会缴纳互助金未满一年者;

(二)因各种原因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

(三)《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

费用;

(四)本办法实施前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校务会议批准后,由学校

颁布201011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后,如需修订时,仍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校务会批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